首页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持。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