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及时组织本地区各市、县申报资料,并汇总审核申报资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抽查。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4月15日之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6)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每年4月15日之前,将根据专员办审核认定结果调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