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4月15日之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6)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