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抽查。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

对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