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依托中国农再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应当要求承保机构填报以下信息,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填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农再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对承保机构年度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财政部和对应省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用于但不限于附3的指标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三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