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