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需附报以下材料:

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