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