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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环保总局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减排项目年度预算报送财政部。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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