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