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三大体系”建设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后报送环保总局。

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各市(地)、县上报的基础情况、工作和资金需求、运行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

其他项目:

减排项目运行费补助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