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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要提交验收报告、整理归档项目资料、编制财务竣工决算、项目总结,提交试运行数据成果以及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分析。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要根据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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