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要根据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依据建设方案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