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中央本级项目由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进行抽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