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