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