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意见,报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