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