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