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