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