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