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