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