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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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