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使用省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逾期不结算的,由代储单位向使用省按天收取运费价款1%的滞纳金。运费和滞纳金由使用省省级财政部门安排。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省要按照民政部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