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省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无家可归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等。
根据受灾省的书面申请,结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民政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紧急情况下,经报民政部批准,可在受灾省申请的同时,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