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省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