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章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如激励对象范围变化、单个对象激励水平变化等情况),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程序。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实… 第四十四条 激励对象因辞职、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违规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终止其分红激励资格。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严格审核所属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方案,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对所属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激励方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分红激励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分红激励的总体情况报送国资委。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将中央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和《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 第五十条 全民所有制中央科技型企业应当积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公司制改革,在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实施分红激励。 附件:1. 实施分红激励申报审核流程图(略) 2. 分红激励方案要点(略) 3. 实施分红激励申报材料(略) 4. 中央企业分红激励总体工作方案要点(略) 5. 中央企业分红激励年度实施工作总结要点(略) 6. 中央企业分红激励年度实施情况汇总表(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