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和《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规定,已经国资委批准的分红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后,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引执行。 引用法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