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中央科技型企业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如激励对象范围变化、单个对象激励水平变化等情况),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程序。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实施分红激励方案,再次实施的,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核:

激励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如激励方式变化、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等情况)。

分红激励考核指标未达标,根据约定或规定应当终止方案实施的。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法律事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组织对激励方案涉及的数据、结果等事项出具否定意见的。

企业股权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激励方案无法实施的。

其他需要终止方案实施的情形。

终止激励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