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和财力可能,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项目总投资,明确测算依据、参照的国家和行业相关定额标准。项目总投资中不得包括项目验…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责任,及时足额筹集资金,避免因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 第二十条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清算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未按时完成整体验收的,预留的中央财政资金尾款不再下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实际完成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规定的总投资规模的,收回部分或者全部中央财政资金。其中:规定总投资规模为多档的,进行降档处理,收回多安排的中… 第二十三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不变、渠道不乱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定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统筹整合的中央财政…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使用、管理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或者拖欠企业账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