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在不降低项目总体目标和绩效目标、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不违背项目申报评审要求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予以调整。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