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后,应当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其中:对评审意见未涉及修改完善的子项目或者部分建设内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行开工建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