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经中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核准后,可终止实施: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国土空间、行业领域或地方规划调整等导致项目不再具备实施条件,且地方自愿申请放弃实施的;

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