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