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