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解散、被依法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