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解散、被依法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