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工商注销证明。

《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