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十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