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名称发生变动的;

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