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名称发生变动的; 级次、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国有资本出资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 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