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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7日印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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