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一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院审定后,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