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院审定后,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