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