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八条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