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