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3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