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条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单位的申请和财政部的批复均必须以公文格式印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