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条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